各市水利(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江苏省省外企业进苏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建设 企业 办法 通知
抄送:江苏省南水北调办,江苏水源公司。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江苏省省外企业进苏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外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法人注册登记在江苏省以外的施工、监理及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条 江苏省水利厅对省外企业进苏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省外企业到江苏省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及设备和材料采购供应必须到江苏省水利厅办理进苏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外企业未办理进苏备案登记的,不得参加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项目法人不得向其出售工程和设备、材料供应招标文件。
第五条 省外企业在江苏省从事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江苏省水利厅办理备案手续:
(一)江苏省省外企业进苏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可在江苏水利网www.jswater.gov.cn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人的有效证件及委托书。
具体办理备案登记的部门为江苏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
第六条 省外企业办理进苏备案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退还其申请材料,并告知其补正。
第七条 省外企业应当在备案表中载明资质类别、等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有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相当省级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办理备案登记的省外企业,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等变更的,应及时以变更后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及其它相关检查等活动中,应当对省外企业的下列备案事项实施审验:
(一) 是否经江苏省水利厅备案并获得通过;
(二) 承包的工程或项目是否与备案表中载明的资质类
别、等级相一致。
(三)有否受让外借资质证书行为。
第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不得同意其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省外企业进苏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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